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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在宽限期满日存入银行保险公司未扣费,人身保险合同是否中止?

来源:卫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2 文字大小: |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保险公司发送短信提醒号码与留存号码不一致,且投保人在宽限期满日将保险费存入银行,保险公司未扣费,发生保险事故责任在保险公司,故判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赵先生意外身故赔偿金80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19 年4 月 11 日,原告程女士为其配偶赵先生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 2019 年 4 月11日0时0分起生效,保险期间为终生;保险费为每年 4328 元,缴费时间为20年缴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交纳保险费的宽限期间为 60日:保险金额为 80000 元原告程女士预留手机号码为 189xxxx5361。2022年6月10日17 时14 分原告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入6500元。2022年4月7日,被告向 183xxxx1036的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程女士交纳保费的短信4 月28 日,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发送提示程女士续期保费因账户余额不足原因划账未成功6 月 12日,被告再次以相同方式发送提示程女士投保的某重大疾病保险因逾期未缴保单失效。2022 年 9 月 13 日,被保险人赵先生因突发疾病意外身故,原告程女士要求理赔赵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 8 万元遭拒,程女士及其公婆、子女 六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保险合同是否因程女士未按时交纳保费而合同失效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根据双方签订的《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案中案涉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2019 年4 月11日0时0分起生效,交纳 2022 年度保险费的日期应当是 2022 年4 月 11 日宽限期应自4月12 日起计算 60日,最后的交费日期为 2022年6月10日。本案中,原告程女士于 2022年6月10日17 时 14 分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入 6500 元,按照合同约定在宽限期内足额预存了应缴的保险费用,存入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只是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再次扣费故程女士账户未缴费成功的责任在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合同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失效,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赵先生在合同生效期间内意外死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赵先生意外身故赔偿金80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主张原告存入保险费用的时间不符合授权银行的营业要求,超过了对公业务的办理时间,且其已通过短信方式提示和通知原告程女士缴纳保费和合同失效,赵先生去世时案涉合同已经失效,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程女士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的时间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日根据保险单显示原告程女士预留手机号码为189xxxx5361,被告通知原告的手机号码为 183xxxx1036,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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