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妆安全,防止各类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化妆品销售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供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化妆品)。
2.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批件和备案凭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nmpa.gov.cn)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
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使用中文包装或粘贴中文标签。
三、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五、经常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通告,及时清查和停止经营问题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召回。
六、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内容,不得收取公示内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命安身之本,希望各经营业户能切实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持续发展壮大!
如违反上述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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