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庭审高效审结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日,家住卫辉市的李某根据自己选定的车辆和车辆销售方,向住所地在贵州省的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交了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36个月,租赁费总额为91647.55元。同时,合同约定了租赁费支付日期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罚息)。
根据约定,某公司已向李某交付了租赁物(车辆),而李某在支付了30549.24元租赁费后未再支付,已构成违约。于是,该公司向卫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融资租赁费 61098.31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告身处异地,路途遥远等原因,向卫辉法院申请全过程采用线上诉讼和线上开庭形式。
法院裁判
2023 年1月20日,卫辉法院安都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某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 61098.3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名下车辆型号为XXXX 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被告租赁费未如期按约定支付,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初衷以及营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