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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合惩戒工作实施依据

来源:卫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3 文字大小: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通知

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对实行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卫辉市人民法院、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辉市税务局、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

一、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卫辉市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卫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

二、依照规定要求,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登记人员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对有关任职资格登记进行查询,避免出现失信被执行人再担任有关职务的情形。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子以限制。

四、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五、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不动产。

六、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七、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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