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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卫辉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2021]8号)文的通知》 的通知

来源: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文字大小: |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卫辉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政办[2021]8号)文的通知》(卫法政办[202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3日

 

附:卫辉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卫辉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20218文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2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文件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司法局,由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按文件要求把工作抓实抓细,落到实处。

    

卫辉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附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218

               

新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工作要求

(一)对证明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我市2017年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06)决定保留的基层出具证明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清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司法研究论证报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适用告知承诺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告知承诺制。要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适时调整。

  (三)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规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示范文本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单位应当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相关要求要实现可量化、易操作本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新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分类实行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服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各级发改部门要牵头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结合正在推行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新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大数据、信息公开、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合理安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大胆探索创新,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注重培训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座谈研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内容。建立核查结果通报制度,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各县(、区)政府要于2021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操作方案,7月底前公布本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报司法备案。政府各部门要于2021年4月底前编制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报司法司法要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报经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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