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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时间:2018-01-16 文字大小: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提出,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二)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二、办法提出,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

  (一)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三)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四)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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