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公字〔2018〕13号
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机制,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2日????????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产生的内部信用信息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管理、使用所形成的有效记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信用记录,进行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以及被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信用记录。
(二)单位、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依法予以确认的有效信用记录。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采用有效的单位和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七条禁止采集和录入信息范围:
(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保密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二)其他与信用无关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对客观事实准确的记录(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业务种类、办理时间、违规事项、法规依据、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的来源应当合法。
第九条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平稳运行和安全保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认定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按情节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类、一般失信类和疑似失信类:
(一)个人信用信息
1.以下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类
(1)单笔贷款最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2)贷记卡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3)贷记卡使用期内累计逾期次数在12次以上的;
(4)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协助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5年内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6)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为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2.以下情形认定为一般失信类
(1)单笔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2)贷记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3)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协助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骗提资金被追回的;
(4)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为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3.以下情形认定为疑似失信类
(1)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贷记卡逾期未还清的或担保人代还的;
(2)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3)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4)个人其他违规行为,正处在核查阶段暂未认定的;
(5)公积金中心疑似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单位信用信息
1.以下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类
(1)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达到2人次(含)以上的;
(3)单位成立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单位逾期1年以上,无故停缴或内因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被职工投诉2人次以上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用其它楼盘顶替申报项目楼盘的;
(8)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2.以下情形认定为一般失信类
(1)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骗提套取资金被追回的;
(2)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的;
(3)单位成立6个月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单位逾期6个月以上,无故停缴或内因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被职工投诉的;
(5)近2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但经整改后已恢复销售的;
(6)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3.以下情形认定为疑似失信类
(1)单位出现一般失信类第1、2种情形,正处在核查阶段暂未认定的;
(2)单位出现一般失信类第3、4种情形,在6个月以内或职工投诉未被核实的;
(3)公积金中心疑似失信类的其他单位信息。
第十二条以上被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信用信息,以公积金中心记载的查处认定时间为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公积金中心将依规向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单位提供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二)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或者使用期限: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公积金中心判断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将会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造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影响:
(一)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限制或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1.提取限制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第(5)条行为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第(1)条中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类第(3)条行为的,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
2.贷款限制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暂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已办理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置。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类的,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借款人须作出相应说明或承诺。
(二)单位在信用信息分类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限制或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1.单位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公积金中心不为其出具合法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对尚未签订《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公积金中心暂停与该单位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对已经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公积金中心暂停涉及该《贷款合作协议》的贷款审批工作。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审批该单位后续的《贷款合作协议》。
3.单位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类的,公积金中心对其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转为严重失信类。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严重失信类第1、4、5项,单位严重失信类全部项,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视情在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我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单位。
第十八条个人和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争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更正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异议更正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不作修改,但应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将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被更正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更正根据异议信息做出的决定,并撤销相关业务限制。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信息,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限期整改、自主解释(提供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修复,以减少失信损失。
(一)个人信用信息修复
1.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可通过主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或自主解释的方式进行修复;
2.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以上的,可通过主动补缴的方式进行修复;
3.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主动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4.有主动举报揭发他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或为资金安全提出建议,使公积金中心成功规避资金风险的,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作为被征信人修复信息的依据;
5.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进行修复的其他行为。
(二)单位信用信息修复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限期主动整改,挽回影响,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2.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协助公积金中心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公开声明挽回影响,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3.单位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的,可通过限期整改,挽回影响的方式进行修复;
4.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用其它楼盘顶替申报项目楼盘的。可通过限期整改、主动履约,公开声明挽回影响,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5.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进行修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金融管理规定产生失信信息的,按照国家、地方或商业银行信息纠错和修复办法执行,在相关职能部门或商业银行出具书面证明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应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严重失信信息经修复确认后,可降为一般失信;一般失信信息经修复确认后,可降为疑似失信类或取消失信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在信息系统记载信用信息修复记录。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出现失信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采用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的方式督促其纠正和修复信用,涉及行政复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及权限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的政策修订,指导业务科室按规定管理使用信用信息;负责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认定和信用信息外部使用审批;争议事项的审核仲裁,及重大问题的处置上报。信用信息管理牵头单位为归集执法科。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时,相关科室职责如下:
信息技术科: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妥善保存信用信息,保障数据库平稳运行和保密安全,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向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供信息。
归集执法科:负责对单位和职工在归集、缴存、提取业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管理使用和信用修复;负责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信息管理。
信贷管理科:负责对单位、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贷和项目准入业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管理使用和信用修复。
审计稽核科:负责对业务部门在管理使用信用信息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进行内部审计;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对争议信息进行核实。
公积金中心所有部门及人员应严格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制度,严禁帮助伪造、篡改、泄露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设置信用信息系统访问权限,业务科室对信用信息有登记管理权限;中心窗口单位及其他相关科室对信用信息有访问查询权限。
涉及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的部门指定1名信息专管员,在岗位、工号和登录密码相匹配的前提下,方可按权限访问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系统访问日志,防止系统被越权访问或者越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泄露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单位和个人信誉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河南.卫辉)
主管单位:卫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主办单位:卫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联系电话:0373-4494160 联系邮箱:whsxywh@163.com